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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普宁市人民法院依法举行公开审理,审理了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2018年12月21日公开宣判,被告人方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方舟子表示,他将服刑,不会上诉。本案是普宁法院第一起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案件。
2017年6月26日,因私借款纠纷,庄某、方某被普宁法院判决偿还陈某贷款人民币26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31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庄、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8年1月,陈某向普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普宁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执行人庄、方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是,两位遗嘱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也没有主动履行自己的判决义务。普宁法院调查了庄某和方某的财产状况。经向房管、土地、城管、车管、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有一辆方某名下的车,但未发现执行财产。随后,法院依法扣押了方的车,并进行了评估拍卖。2018年5月,法院决定对庄的司法羁押采取强制措施15天。在后庄拘留了一个人,他仍然没有履行他的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庄和方列入因违反承诺而被处决的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的命令。
2018年7月中旬,普宁法院获悉被执行人方故意转移财产的情况,执行法官进行了调查。通过收集转让合同、付款收据等凭证,向相关外人了解情况,掌握了被执行人方未如实申报财产,准备将自己开办的未注册幼儿园私自转让给外人的重要线索。发现方故意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嫌疑。8月中旬,普宁法院将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案件立案调查后,方意识到情况严重。10月中旬,法院从评估费等相关费用中扣除了方的汽车拍卖成交款,并将剩余的3万元返还给;在法律威慑力的驱使下,方的亲属主动替方偿还了未偿还的贷款18万余元,得到了的谅解。要求法院不要追究方的刑事责任。
尽管方的亲属主动代为履行了还款义务,但由于方的行为涉嫌犯罪,检察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方于2017年12月将普宁镇开办的一所幼儿园擅自转让给外人,致使判决和裁定无法执行。
普宁法院认为,被告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方有罪。被传唤后,方自动出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已经自首,并被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方在法庭上的供述、悔改表现、偿还债权人的欠款以及理解,他可以暂缓起诉,并且公诉机关有适当的量刑建议,所以他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老赖”转移财产拒不执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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