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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险局近日发布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政策解释》指出,取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不会降低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但将被促进门诊统筹所取代。
国家医疗保险局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2020年底前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实施,向门诊平稳过渡;个人(家庭)账户被注销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2003年开始实施,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从2007年开始实施,门诊统筹实行无个人账户。在推进新医改的过程中,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特别是随着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家庭)账户在大部分地方被取消。
据介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制度建立的初期,它们在培养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数量少、安全性不够、互助能力差、易被滥用等弊端逐渐显现。门诊统筹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能力,增强基金的互助效果,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利益。
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小门诊疾病的医疗费用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
同时,为了减轻参保群众门诊大病的负担,门诊部分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医疗费用。)主要在门诊治疗的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国家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不会降低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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