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16字,读完约2分钟
13日和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市区和惠来县举行了量刑会议,公开宣判了石茂民、林茂雄制造毒品罪和刘茂雷销售、运输毒品罪,有效打击了毒品犯罪,显示了党和政府消除罪恶的信心和决心,对毒品犯罪形成了强大的打击力。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确认,2015年6月,被告石默民(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陆丰市,初中文化,无业)与林(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揭东区,小学文化,无业)合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同意石默民投资8万元,负责购买主要产品,同年7月,石默民集合其共犯(同案被告)被判刑同年7月23日,石默敏、林被警方抓获,查获白色甲基苯丙胺129.285公斤、白色粉末状甲基苯丙胺4.29公斤、棕色结晶甲基苯丙胺15.26公斤、含有甲基苯丙胺的固液混合物2.75公斤、棕色液体617.85公斤,以及制毒原料和工具。
2014年7月30日凌晨1点,彭慕奎(同案被告,已判刑)和彭慕龙从江西省宜春市驱车前往陆丰市甲子镇。途中,彭莫奎联系被告人刘(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禄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购买毒品并协商价格。彭慕奎将8万元现金交给刘后。当天下午,刘谋雷拿了一个装着毒品的纸箱,坐了彭慕奎和彭谋龙驾驶的汽车。当他去惠来县的一个收费站时,他遇到了警察,并给他立了一张检查卡。刘某某被警方逮捕,现场查获4公斤冰毒。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默敏、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联合制造甲基苯丙胺,构成制造毒品罪。史默敏和林分别聚众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作用。他们都是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销售、运输甲基苯丙胺,构成贩毒、运输罪。被告人刘销售、运输毒品数量巨大,危害社会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法院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宣判会结束后,石牟民、林谋雄、刘谋雷等罪犯被查明身份,送往刑场执行。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市中级法院召开宣判会 3涉毒罪犯伏法
地址:http://www.jydingliang.cn/jyxw/214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