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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为加强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我市根据古城实际情况,制定了《揭阳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1日批准了《条例》,这是我市深入贯彻实习期文化遗产思想理论,以法律形式为古城保护和传统文化传承提供法律保障的地方立法成果。
据悉,被誉为“水上芙蓉”和“海滨邹鲁”的揭阳古城,是1991年省政府公布的首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它有着灿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揭阳的名片。《条例》是我市2018年的立法规划项目。《条例》初稿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起草,由市法制局进行全面审查。市政府于2018年9月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深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评估论证和三次审议,于2019年3月27日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9年5月21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条例》;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介绍了《条例》的制定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白阳作了《条例》审查报告。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和荣成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确定古城各类保护对象的责任人和具体责任;明确古城建设活动的要求和相关禁止行为;规范历史建筑和一般居住建筑的修缮要求;明确了古城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推广措施和对原住居民的服务保障。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揭阳古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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