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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了《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制定的第三部地方实体法。
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法律的形式实现榕江、连江、龙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为有效落实市委中心工作提供制度支撑,有助于解决重点流域污染治理问题,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是我市2018年的立法规划项目。由原市环保局起草,市法制局全面审查。2018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市人大常委会深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评估论证和三次审议,于2018年9月20日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年1月16日,第十三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该条例。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介绍了《条例》的制定情况,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李白阳作了《条例》审查报告。
据介绍,《条例》共分六章五十二条,对总则、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流域的水环境建设。保护资金,建立健全区域协调和综合改善的长效机制,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管理职责为重点。同时,根据有关上位法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禁止性规定的项目,如禁止排污、雨污分流、应急处置等,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未能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也作出了相应的问责规定。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揭阳市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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