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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日和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市区和惠来县开庭,依法公开宣判了石谋民、林谋雄制造毒品罪和刘谋雷贩卖、运输毒品罪,有力地打击了毒品犯罪,显示了党和政府除恶的信心和决心,形成了对毒品犯罪的强大打击。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5年6月,被告石默民(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禄丰市初中文化,无业)与林(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揭东区小学文化,无业)合伙制造冰毒,同意由石默民出资8万元,负责购买主要产品。同年7月,石默民与其共犯(同案被告)被判刑同年7月23日,石默敏、林被警方抓获,缴获白色冰毒129.285公斤、白色冰毒粉4.29公斤、棕色结晶冰毒15.26公斤、含冰毒的固液混合物2.75公斤、棕色液体617.85公斤以及制毒原料和工具。

市中级法院召开了量刑会议。3 .涉毒犯罪分子应绳之以法

2014年7月30日凌晨1点,彭木魁(共同被告,被判刑)和彭木龙驾车从江西省宜春市前往陆丰市甲子镇。途中,彭木魁与被告人刘·(男,汉族,1988年10月出生,陆丰市人,初中学历,农民)联系购买药品并进行价格谈判。后彭木魁将8万元现金交给刘。同一天下午,刘穆雷拿了一个装毒品的纸箱,并乘坐了彭木魁和彭穆龙驾驶的汽车。当他去惠来县的一个收费站时,他遇到了警察,并准备了一张检查卡。刘某被警方逮捕,并在现场查获4公斤冰毒。

市中级法院召开了量刑会议。3 .涉毒犯罪分子应绳之以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默敏、林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结伙制造甲基苯丙胺,均构成制造毒品罪。石默敏和林分别聚众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对社会危害极大,在共同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作用。他们都是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刘牟磊销售、运输甲基苯丙胺违反国家药品监管规定,其行为构成贩毒运输罪。被告人刘贩卖、运输大量毒品,对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法院判处被告石谋民、林谋雄、刘谋雷死刑,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

市中级法院召开了量刑会议。3 .涉毒犯罪分子应绳之以法

宣判会后,石谋民、林谋雄、刘谋雷被确定为犯罪分子,送往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市中级法院召开了量刑会议。3 .涉毒犯罪分子应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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