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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市政非经营性项目实施代建制工作方案(摘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实践“四个率先”重要要求,改革政府投资市政非经营性项目管理,稳步推进代建制实施,特制定本规划。
一.执行范围
代建制是指政府依法设立或委托专门的代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的规模、质量和工期,并在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者的制度。市政府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改造市政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
(一)政府投资基金包括:
1.财政资金;
2.政府贷款和所有相关部门借款和偿还资金;
3.各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资金。
(2)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1.党政机关、NPC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协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广播电视、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政公用设施等社会事业;
3.环境保护、水利设施、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普通道路、政府还贷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政府信息工程;
4 .政府指定的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三)未实施代建的范围:
下列政府投资的市级非经营性项目,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能实施代建,项目使用单位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1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
二、代建项目
(a)项目提案汇编。项目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建议书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使用单位为市级部门下属机构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实施情况审查。项目建议书经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当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该项目时,应明确该项目是否代表建设实施。明确不实施建设的,应当抄送市纪委和市财政、审计等部门。
(3)签订代理施工协议。实施建设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和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建设项目签订建设协议,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委托事项和双方责任。
(四)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和审批。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并按规定报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概算或最高投标限价、概算控制或最高投标限价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并按规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预计总投资;总投资估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者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市政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初步设计预算作为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进度,确保投资不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预算。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地质等自然条件、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设计变更、建设标准变更、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概算的,由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用户共同提出,按照现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五)开展工程招标和建设监理。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的项目招标方式和范围,依法依规选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等单位和采购设备,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项目资金管理应按照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代建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并实行会计账务管理。
市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地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按期优质交付。
工程竣工后,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项目用户,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工程结算,配合项目用户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
(6)项目移交和备案。自项目竣工决算批准之日起,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市财政局核定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各个阶段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建立相关档案。向项目用户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将项目文件、财务文件及相关资料移交给项目用户及相关部门。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用户负责项目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维护管理,并定期向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通报项目保修期内的维护情况。参建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负责。
三。责任分工
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管理的相关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投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预算,审核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管理;按规定组织项目检查和工后评价。
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负责安排项目的年度基础设施支出预算,根据进度审计分配建设资金,跟踪和评估建设资金的绩效,审查项目预算和结算。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办理审批手续。
(二)项目用户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并按程序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使用需求提出意见,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3.会同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资金支出预算,协助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报告;
4.负责项目土地权属,并协助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办理建设申请和审批等相关手续;
5.参与审查代建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并参与监督检查;
6.参与对参与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的评估,及时反映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
7.参与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受工程移交,并负责工程保修期的维护和管理;
8.指派至少一名专职人员代表项目用户协调和处理项目建设中的相关事宜。
(三)市政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和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相关的施工申请和审批手续;
2.制定代建项目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和项目管理目标;
3.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
4.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质量安全进度、信息档案管理,组织代建项目的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项目移交;
5.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协助用户编制年度资本支出预算;
6.对参与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7.编制建设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8.负责评估参与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并对项目的标准化运作和资金使用进行定期内部审计;
9.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和用户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并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设立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二)制定项目建设管理措施。制定市级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确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地位,完善建设管理体系,明确各方权责界限,实行直接建设模式,扩大建设系统适用范围,建立审批申报协调机制,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管。
(三)建立代建项目奖惩监督机制。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中共六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一系列改革文件& # 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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