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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日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推出了以下11项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外资机构获准在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后,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债券市场对各类债券进行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和投资。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共同设立外方控股的金融管理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和参与养老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独资设立或参与货币经纪公司。

6.从2021年到2020年,个人保险外资股比例从51%提高到100%的过渡期提前了。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不得低于75%的要求,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超过25%的股份。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经营30年的要求。

9.提前到2020年,即原定于2021年取消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限制的时候。

10.允许外资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获得甲级承销许可证。

11.进一步便利外国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我国新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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