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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开展专项整治以来,我市充分发挥“三集中”办案机制的优势,突出线索处理的关键作用,严厉打击涉黑犯罪。近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市成功破获了一个以盛为首的长期盘踞在惠来县的罪恶犯罪集团。
今年4月,我市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了惠来县惠城镇长期存在的盛(绰号“白”)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的线索,迅速将此案列为扫黄重点案件。按照“三集中”办案机制,我们组织精干力量,专门研究部署了对盛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
经过深入调查,2015年5月7日晚,盛在惠来县一家休闲俱乐部集合谢、、韩、谢莫迪等人,打伤7名工作人员,但盛未被依法起诉。经过充分调查,调查人员发现盛不仅涉嫌殴打他人,还聚众滋事。调查人员多次前往广州、汕头、揭阳、浙江等地,搜寻被害人和证人,查阅、判断和分析大量案件材料,检索相关视频监控数据,逐步掌握了盛为首的犯罪集团的大量犯罪证据,掌握了盛等犯罪嫌疑人的轨迹和规律。2018年4月23日凌晨,我市公安机关成功抓获盛、、谢、、韩、谢莫迪、方慕华等犯罪嫌疑人。随后,在深入挖掘和扩大路线之后,包括吴某杰、龚谋良和黄谋明在内的三名犯罪团伙成员被逮捕,枪支、子弹、汽车和其他犯罪工具以及赃物被没收。
经过审理,盛等犯罪嫌疑人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7日晚,犯罪嫌疑人后盛、谢、、韩、谢莫迪等。一起吃喝,盛独自去一家休闲俱乐部洗脚。当晚9点,盛就开始打人,因为他对俱乐部工作人员安排的洗脚房有意见,并叫谢、、韩、谢莫迪等人赶到俱乐部帮忙;随后,黄谋辉(在逃)、吴某杰(被判刑)和方谋华聚集在现场。在此期间,盛等人拳打脚踢俱乐部工作人员,并殴打他们时,他们看到的人;谢、韩用长刀威胁殴打俱乐部工作人员,杰用短棍追赶俱乐部工作人员;整个过程持续了30分钟,造成7名员工不同程度受伤。
按照“三集中”办案机制和“三查一案”的要求,公安机关深挖扩大了战线,取得了全面的证据,以盛为首的犯罪集团浮出水面。近年来,犯罪嫌疑人盛利用其社会影响力,逐步形成了以盛为首犯,以谢、韩为骨干,聚集利用方谋华、谢牟迪、杰、黄谋明、龚谋良等社会闲散分子的犯罪事实。,多次在惠来县寻衅滋事,窝藏、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5年5月7日晚,盛等人寻衅滋事后,盛安排谢某某“顶罪”,以帮助其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逃避法律责任。谢某某在盛的指使下,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隐瞒、捏造事实,谎称有关犯罪行为是其中一人所为,致使盛等人未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4年8月3日晚,盛为首的邪恶犯罪团伙成员谢与同社区的龙发生口角。谢持枪打伤龙,并召来十余名无业青年,殴打并打伤龙的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现场劝阻。
2014年10月5日凌晨1点,邪恶犯罪团伙成员龚谋良、黄谋明在谢的带领下,与其他不法分子一同前往惠城镇花园小区南门,使用铁制水管等工具,戴上安全帽,砸碎小区南门的信用卡机、防盗门等设施,逃离现场。
2012年3月6日,惠来县公安局在办案过程中扣留了方慕华的一辆白色丰田锐志轿车;经调查,上述车辆是福建省厦门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被盗车辆。方慕华仍以低价从他人处购买该车,明知该车涉及盗窃。
2010年底,邪恶犯罪集团成员方谋华非法持有4支枪,并将其藏在惠城镇的一所出租房内;2011年5月20日晚,市公安局刑警队和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检查出租屋,方慕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当场缴获3支仿制“64式”手枪、1支改装枪和19发子弹。经检查鉴定,公安机关确认上述枪支为方慕华非法持有。
目前,盛等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逮捕,公安机关已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声明:
由于黑帮案件仍在审理中,最终的定罪和量刑将由法院决定。从目前情况来看,盛为首的犯罪团伙,可以认定为集团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又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刑法规定的下列犯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窝藏犯罪、隐匿犯罪。
1.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罪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或者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迫或者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聚众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或者隐匿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窝藏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是罪犯,为其提供隐藏的场所和财产,帮助其逃跑或者谎报身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隐匿、隐匿所犯罪行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广东宜信律师事务所
魏开兵律师
来源:揭阳新闻
标题:我市成功打掉一长期为非作歹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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